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永久离境

Permanent absence

通常情况下,如果客户永久离开新西兰,其待遇金须从客户离开新西兰次日起予以取消。

如果客户迁往与新西兰签有互惠协定(Reciprocal agreement)的国家,他们可能有资格在该国领取福利金或养老金。

如果客户迁往新西兰未与其签订互惠协定的国家,他们可能可以领取部分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待遇金。

如果客户希望在海外领取部分退伍军人养老金,重要的是须在离开新西兰之前申请「可携带待遇」('portability')。

更多信息请见:

立法依据

  • 个人待遇金资格终止的一般规则,见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325条
  • 与其他待遇金条款的关系,见2014年《退伍军人支持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189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