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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安局发布技术公告 明确重大危害设施安全关键设备故障上报标准

Technical bulletin: When to notify WorkSafe about safety-critical element failures or damage

新西兰职业安全局(WorkSafe New Zealand)6月10日发布技术公告,针对重大危害设施(major hazard facilities)和石油开采设施(petroleum installations)运营方,明确「安全关键设备」(safety-critical element,简称SCE)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什么情况下必须向职安局上报。

公告指出,此前不少运营方对上报时点存在困惑,尤其是系统设有冗余备份、或SCE仍部分运作时是否需要上报并不清楚。此次公告通过多个案例说明判断标准。

什么是「介入」(intervention)

在SCE语境下,「介入」指为使系统恢复按设计运作而采取的行动,包括调整设备、维修设备、更换SCE或其部件,以及为改善系统运作方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法规依据

根据2015年《健康安全工作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2015)第24(3)条,任何可能使工人或他人面临严重风险的计划外或失控事件,即使没有人受伤,也属于须上报事故,SCE故障或损坏导致的潜在风险也包括在内。

运营方必须在SCE损坏或故障、且需要介入才能使其按设计运作时,尽快通知职安局。这一要求分别来自:

  • 《2016年健康安全工作(重大危害设施)条例》(MHF条例)第33(c)条
  • 《2016年健康安全工作(石油勘探与开采)条例》(PEE条例)第70(f)条

运营方还需满足MHF条例附表5、PEE条例附表2的要求,即建立包含所有控制措施绩效标准的安全管理系统,并明确界定用于监测控制措施是否按设计运作的标准。

绩效标准如何决定是否需要上报

如果运营方将某项控制措施归类为SCE,该设备一旦损坏或故障,只要恢复其按设计运作需要介入,就必须上报。绩效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是判断SCE是否按设计运作的依据。标准越清晰详细,越能支持一致、有据可依的上报判断。

绩效标准应明确功能性、可用性、可靠性、耐久性及各部件相互作用等判定标准,并明确写明系统内置的冗余安排。如果绩效标准内容足够详细,能证明即便某部件损坏或故障,系统仍满足所有要求,那么SCE虽处于降级状态,仍可视为按设计运作,无需上报。

反之,如果绩效标准内容不够详细,无法清楚证明SCE仍按设计运作,则损坏或故障必须上报。例如,如果绩效标准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故障可接受、哪些不可接受,运营方应从宽上报。

需要上报的情形

案例一:消防水泵故障

情况:两台消防水泵中的一台在测试时未能启动。

绩效标准规定:系统设计要求配备两台100%负荷消防水泵(一用一备),并对水泵出口压力、流量等输出参数有具体要求,且要求两台泵应始终保持可用。

是否上报:是。绩效标准要求两台泵「始终」可用,并未预留维护或停机的空间。若绩效标准允许其中一台泵因维护或测试暂时停用,则应明确规定最长停机时间,并参照公认标准执行。

案例二:高高液位变送器故障

情况:测试中发现某高高液位变送器(high-high level transmitter)校准失准,无法在正确的设定点触发紧急停车系统。

绩效标准规定:高高液位变送器安装于储罐上,用于触发紧急停车系统,系统须在特定设定点作出响应,维护流程依据公认标准执行。

是否上报:是。该变送器已超出可接受范围,需要维修才能正常工作。

绩效标准详尽时可免于上报的情形

案例三:紧急切断阀动作

情况:紧急切断阀被触发动作,但没有部件损坏,无需介入即可恢复其按设计运作。

绩效标准规定:紧急停车系统包含故障安全型切断阀,须按需关闭,并对关闭时间等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可用性要求与维护流程。

是否上报:如果该切断阀被归类为SCE且按设计运作(符合绩效标准)、无需介入,则不必上报;否则须上报。

案例四:气体探测器故障

情况:一套设有冗余的系统中,单个气体探测器发生故障。

绩效标准规定:说明探测器数量与位置、覆盖区域、可探测气体种类、报警设定点及应对措施(可能参照考虑不同天气条件的覆盖率计算),并结合覆盖率研究规定考虑冗余的可用性要求,以及维修时限与维护流程。

是否上报:如果冗余已经覆盖率研究确认、且可用性标准仍然满足,则不必上报;否则须上报。

案例五:应急照明系统灯泡故障

情况:一套设计有冗余的应急照明系统中,一只灯泡发生故障。

绩效标准规定:说明灯具数量、覆盖范围与位置,规定整套系统所需的照明覆盖水平及单只灯具应提供的照明,设计上包含冗余(例如即便一只灯失效系统仍可运作,单灯可用性要求可能为90%),并规定维修时限与维护流程。

是否上报:如果冗余已经覆盖率研究确认、且可用性标准仍然满足,则不必上报;否则须上报。

运营方需要记住的要点

  • 运营方须遵守MHF条例第34条及附表4第1、2部分,或PEE条例第71条及附表9第1、2部分的相关要求。
  • 各条例第2部分所要求的根本原因分析,应与SCE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相称。
  • 无论故障是如何被发现的,运营方都必须上报——不管故障是在安全状态下暴露、被揭示,还是在测试中发现,唯一的判断标准是:损坏或故障的SCE是否需要介入才能按设计运作。
  • 冗余安排必须写入绩效标准,而不能只是口头声称;不能依靠不属于该SCE系统的其他设备来提供冗余。
  • 对于未上报的SCE问题,运营方应保留记录,以便职安局在检查时了解其与绩效标准之间的关联。

不确定是否需要上报?

运营方可联系职安局咨询,邮箱分别为[email protected](重大危害设施)及[email protected](石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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