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英语语言

5. ENGLISH LANGUAGE

法律依据

第8(2)(e)条

摘要

申请授予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具备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

政策

为明确满足此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本部门证明,他们能够使用英语独立应对日常生活情境。

初步评估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足够英语语言知识的评估,基于以下几点:

  • 新西兰移民局(Immigration New Zealand)提供的信息,表明申请人持有的签证类型包含英语语言要求。
  • 申请人的出生国和国籍所属国
  • 申请人的教育水平
  • 申请人从事工作的性质
  • 申请人与公民事务办公室(Citizenship Office)之间进行过的任何面谈或电话沟通。

面谈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将接受生命与身份服务官员(Life and Identity Services Officer)的面谈,以评估其英语语言知识水平。

该评估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人对所提问题的理解能力及其回答情况
  • 面谈过程中展开的任何其他对话
  • 申请人的英语知识是否足以使其能够独立应对日常生活情境。

在首次面谈中被评估为英语语言知识不足的申请人,必须获得机会在之后6个月再参加第二次面谈。

未明确满足英语要求的申请人

如果部长在某一具体案例中认为,由于申请人的年龄或教育水平,或出于申请人个人的任何其他原因,要求其具备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将使其遭受不当困苦,则部长可依据《国籍法》(Citizenship Act)第8(8)条豁免英语语言要求。

英语语言豁免名单

未明确满足英语语言要求的申请人,可依据英语语言豁免名单(English Language Waiver schedule)获批国籍。

要依据此名单获批,本部门需确信申请人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并且如果要求其培养足够的知识,将因以下原因而遭受不当困苦:

  • 与年龄相关的损伤
  • 在其母语方面缺乏教育或读写能力
  • 医疗状况
  • 申请人个人的任何其他因素。

英语语言呈报

未明确满足具备足够英语语言知识这一要求,且也未明确满足被列入英语语言豁免名单条件的申请人,将作为呈报事项提交给部长。

部长可以:

  • 依据第8(8)条豁免该要求,从而向处于此种情形的申请人授予国籍;
  • 依据第9条豁免该要求;或者
  • 不批准该申请人获得国籍授予。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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