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居留意图(INTENTION TO RESIDE)
6. INTENTION TO RESIDE
立法依据 概要 申请授予公民身份者,如获授予公民身份,必须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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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为了明确满足该时间表要求,申请人必须使部(Department)确信,其有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或为获授权的组织在海外工作。
在评估一个人是否满足该要求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人目前是否居住在新西兰
- 申请人是否在申请表上表明其有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以及
- 部是否收到任何信息表明申请人可能无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
或者
- 申请人是否表明其有意按照《公民身份法》(Citizenship Act)第8(2)(f)(ii)条规定在为某组织服务时居住在海外,以及
-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其海外雇佣关系的证据。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 6. INTENTION TO RESIDE —— 版本 2024年6月9日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