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居留意图(INTENTION TO RESIDE)

6. INTENTION TO RESIDE

立法依据

第8(2)(f)条

概要

申请授予公民身份者,如获授予公民身份,必须有意:

  • 继续居住在新西兰,或
  • 进入或继续在新西兰政府下从事王室事务(Crown Service),或在新西兰政府作为其成员的国际组织中服务,或在居住或设立于新西兰的个人、公司、社团或其他团体中受雇服务。

政策

为了明确满足该时间表要求,申请人必须使部(Department)确信,其有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或为获授权的组织在海外工作。

在评估一个人是否满足该要求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人目前是否居住在新西兰
  • 申请人是否在申请表上表明其有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以及
  • 部是否收到任何信息表明申请人可能无意继续居住在新西兰。

或者

  • 申请人是否表明其有意按照《公民身份法》(Citizenship Act)第8(2)(f)(ii)条规定在为某组织服务时居住在海外,以及
  •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其海外雇佣关系的证据。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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