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 减少居住要求(Reduction in presence requirement)
2(d). Reduction in presence requirement
立法依据 概要 部长可以向不符合入籍授予(citizenship by grant)居住要求的申请人授予国籍,前提是该申请人:
为根据本条授予国籍,部长必须认定该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且部长认为这些特殊情况足以证明可以接受较短的新西兰居住期限。 |
政策
当某一情况明显超出入籍授予案件中通常出现的一般情况范围时,即构成特殊情况。这些情况不必是独一无二或极为罕见的,但确实必须真正属于例外而非常规,或是不同寻常且相对少见的。通常需要逐案评估。
在以下情况下,移民局(Department)认定申请人符合根据第8(7)条予以考虑的资格、明确在新西兰拥有永久基地,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申请人可被列入居住情况表(presence schedule):
- 由于与工作相关的出行、学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或上述原因的组合,存在真实的缺席原因,因而不符合第8(2)(b)条或第8(4)(b)条规定的居住要求,或
- 在按规定表格被视为适用的日期当时不符合第8(2)(b)条或第8(4)(b)条规定的标准居住要求,但在其申请处理期间,随后满足了完整的五年居住要求,或
- 原本可以符合第8(2)(b)条或第8(4)(b)条规定的标准居住要求,但由于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疫情导致计划返回新西兰的行程延误,且该延误超出其控制范围,原因包括无法出行,具体表现为:
- 遵循当地公共卫生部门为防止疫病传播而发布的封锁、隔离或其他限制出行的建议,或
- 原定航班取消,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无法重新预订,或
- 无法获得管控隔离与检疫(Managed Isolation and Quarantine,或同等设施)的名额,
但在上述每种情况下,申请人均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
- 曾有明确的返回新西兰的计划,
-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尝试返回并已经返回,并且
- 若非因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导致计划行程受到干扰,其本应能够符合居住要求。
如申请人存在上述所列原因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将以个人提案(individual submission)的形式提交部长审议。
为避免疑义,申请人配偶、民事结合伴侣(civil union partner)或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的家庭成员,可被视为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原文与版本
- 2(d). Reduction in presence requirement —— 版本 2024年6月9日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