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 有取消资格定罪记录的申请人 (Applicants who have a disqualifying conviction)
3(a). Applicants who have a disqualifying conviction
法律依据 概要 如果某人曾被判犯有罪行,在下列情形下,部长不得向其授予国籍: 1) 该人被判处 a) 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或 b) 可持续5年或以上的不定期徒刑,或 2) 在此前7年内,该人曾被判处少于5年的有期徒刑,或曾依据《2002年假释法》(Parole Act 2002)第1部分第2分部获释,或 3) 在此前3年内,该人曾被判犯有罪行,但未被判处监禁刑。 此规定的唯一例外是:该人符合第8条或第9条的全部要求,且部长确信与该定罪相关存在特殊情况,使其应当获得国籍。 |
政策:取消资格的定罪记录
有定罪记录、必须依据本条进行评估的申请人,会以呈文(submission)的形式提交给部长。
申请人将获得机会提供资料和证据,以使部长确信与该定罪相关存在特殊情况,使其应当获得国籍。
在任何取消资格期限届满后,刑事定罪记录在评估品行良好(good character)时仍具有相关性。
原文与版本
- 3(a). Applicants who have a disqualifying conviction —— 版本 2024年6月9日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