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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海外合格慈善工作期间在新西兰的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状态

Deciding 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for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overseas

对于客户(及其伴侣,如有)作为全职志愿工作者在海外的期间,若要将该期间计入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中关于在新西兰居住和居留(resident and present)的资格认定(但可包括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工作期间),客户(及其伴侣,如有)在出发从事志愿工作之前以及在海外工作期间,必须一直是新西兰的通常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

Note 客户(及其伴侣,如有)在申请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时,必须是新西兰的通常居民。

但是,一个人可以同时既是在海外从事全职志愿工作的人员,又是新西兰的通常居民。

更多信息请参见:

认定客户在海外从事全职志愿工作之前(及期间)的通常居住状态

要认定客户在开始其合格慈善工作(eligible charitable work)之前是否在新西兰通常居住,必须考虑若干因素。

表明客户在离开(以及在其缺席期间)从事志愿工作之前在新西兰通常居住的一些关键特征包括:

  • 其在新西兰的实际居留并非临时性的或以旅行者身份
  • 他们身在新西兰是因为他们愿意如此,并且是自愿在此的
  • 存在以某种确定目的在新西兰定居的意图
  • 尽管有短暂离开新西兰的情况,但他们在出发之前经常或惯常居住在新西兰,并且在从事志愿工作期间仍将新西兰视为家
  • 他们更倾向于居住在新西兰而非任何其他国家(客户不能同时在两个国家通常居住)

客户是否通常居住不明确的情况

当不清楚客户在离开之前以及在海外从事志愿工作期间是否在新西兰通常居住时,可能需要向客户询问更多信息。

可以考虑以下事项:

  • 客户前往海外时,对新西兰有何打算,是否打算返回?
  • 当时他们与其他国家有何联系?
  • 在从事志愿工作之前,是否有长期离开新西兰的情况?
  • 他们在离开去从事合格慈善工作之前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长度,与其缺席期间及缺席原因相比较
  • 在新西兰及其他地方的物业所有权(因为这往往表明与某地有永久性的联系),包括其他资产所有权(例如船只、汽车或房车)
  • 其现金资产主要存放在何处(新西兰银行或投资机构,还是海外持有)
  • 他们在离开去从事志愿工作之前的收入是在新西兰还是海外获得的,他们是否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客户可能需要向税务局(Inland Revenue)咨询这方面的信息
  • 在离开去从事志愿工作之前,他们是否在选民登记册(electoral roll)上,并在中央和地方选举中投票?
  • 在离开去从事志愿工作之前,他们对新西兰是否有个人层面的投入(例如参与其直系及大家庭、社区、社区活动、俱乐部及其他团体等)。

如果有理由相信客户在获批新西兰退休金之后可能已不再是新西兰的通常居民,届时也可以考虑通常居住的关键特征。

作出决定

要决定客户是否在新西兰通常居住,必须考虑每个案例的所有因素。

客户应根据通常居住的各项特征,表明其与新西兰有明确而密切的联系。如需进一步澄清,应向客户询问更多信息。

如果仍无法确定客户在离开之前或在从事志愿工作期间是否在新西兰通常居住,你应寻求建议以帮助作出决定。

更多信息请参见:

法律依据

  • 各类缺席期间的处理 第9条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若本人并非新西兰通常居民,社会发展部(MSD)可拒绝或取消福利 第204条 《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