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让大型科技公司获得类国家权力
How company law empowered Big Tech
苏格兰历史学家威廉·达尔林普尔(William Dalrymple)近日提出,大型科技公司已成为21世纪版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一类比并非空穴来风。19世纪初鼎盛时期,东印度公司控制领土、征收赋税,麾下军队规模甚至超过英国本土军队。
如今的科技巨头虽没有私人军队,也没有被正式授予主权,但它们掌控着市场、communication乃至人工智能日益依赖的“数字领地”。在这些领地上,是它们决定谁可以进入、什么内容可以被看见,以及个人和企业参与的规则。
达尔林普尔提出的问题是:历史能教我们如何约束这类企业?奥克兰大学法学院代理院长苏珊·沃森(Susan Watson)的最新研究则从更早的一步入手:究竟是公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的什么特质,让这样的权力得以积累并延续?
藏在明处的法律机制
关于大型科技公司或企业权力过度扩张的讨论,通常在权力已经积累之后才展开。竞争法应对垄断,隐私法回应监控和数据攫取,平台监管处理“看门人”问题。这些都不可或缺,但它们大多忽视了创造出这些被监管机构本身的那一支法律——公司法。
在公司法内部,“注册成立公司”(incorporation)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常被低估。注册成立公司做了一件非同寻常的事:它创造出一个“法律拟制人”(artificial person)。这个法律创造物如同自然人一样,可以拥有财产、订立合同。就像忒修斯之船一样,即便构成它的每一部分都已被替换,它的身份仍能延续。
在一家商业公司中,投资者出资形成公司的财产。投资者获得股份,但并不拥有公司名下的资产本身。股东可以出售股份并退出,而公司这个“资金池”只要公司存续,就能持续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拥有资本——即“资本拥有资本”——也可以拥有其他公司。
子公司可以嵌套在更庞大的企业集团之中,使资本和控制权得以扩张,而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仍保持分割。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能够跨代际积累资源、追求目标的制度结构。
当然,单靠“注册成立公司”这一制度本身并不能解释大型科技公司的支配地位,数据、网络效应、知识产权、融资、技术设计和政治选择都在其中发挥作用。但公司这种法律形式起到了“放大器”的作用,让这些优势得以随时间积累并持续存在。它的独特之处不只是积累既有资本,还能识别数据等资源、将其转化为新形式的资本,并循环利用这些资本创造出更多价值。
历史(有时)会重演
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获得特许状,1657年获得永久资本,这使投资者的资本与一个持续存在的“法人”绑定,财富得以积累。到1701年,公司总督约西亚·蔡尔德(Josiah Child)已能将公司称为“财富基金”。该公司后来的领土和政府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但正是其公司架构,让这些权力得以在一个持续存在的单一机构中不断积累。
在美国“镀金时代”,各公司积聚资本,将铁路等基础设施收归掌控。美国法学学者赫伯特·霍文坎普(Herbert Hovenkamp)曾写道,公司法“释放出一种自己也无法再控制的力量”。此后应运而生的反垄断法,是在公司法体系之外另立的。
大型科技公司再次展示了公司这种法律形式的力量。一个占支配地位的平台,已不仅仅是市场中的一个参与者——它可能同时拥有这个市场、与在这个市场上经营的企业竞争,并为所有参与者制定规则。它的权力并非像东印度公司那样正式获得主权,而是通过所有权、合同、代码、网络效应以及国家的默许而产生。
和东印度公司一样,大型科技公司也利用公司这种法律形式创造出新型资本。对大型科技公司而言,这种资本是数据;对东印度公司而言,殖民将印度本身——它的土地、劳动力、税收和贸易——变成了资本。
公司法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竞争法、隐私法和人工智能监管仍是应对企业权力过度扩张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监管不必等到这种权力已经演变为不当行为才介入。如果说公司法制度帮助创造并维系了这些机构,那么它同样可以对这些机构的运作方式设定条件。
法学学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前主席丽娜·汗(Lina Khan)曾主张实行“结构性分离”:占支配地位的平台不应既运营基础性基础设施,又在该基础设施上参与竞争。这种分离必须同时针对所有权和行为本身——如果同一个企业集团同时控制两者,仅仅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转移到一个子公司之中并不能解决利益冲突。
法律也可以要求那些掌控关键数字基础设施的平台公司,承担公共治理层面的义务,包括非歧视性准入、透明的规则制定,以及防止其对依赖该平台的企业所产生数据进行商业滥用。这些义务还可以让生计依赖某个平台的人,在该平台的治理中获得一定程度的代表权。这类义务的适用范围,应当取决于企业进入了哪个市场,而不仅仅是企业选择在哪个司法辖区注册。
公司能够大规模创造巨大价值,公司制度是人类伟大的社会发明之一。正因如此,监管介入应当像手术刀而非大锤那样精准——挑战在于区分哪些是生产性增长,哪些是基础设施、商业活动与积累资本在同一个“法律拟制人”内部的过度集中。
达尔林普尔笔下的历史,以及第一次“镀金时代”都表明,国家有能力约束极端强大的企业。但公司法制度指向一个更根本的事实:公司是由私人发起、但由国家赋予其法律地位的机构,它们是我们创造出来的“法律拟制人”。如果说公司法制度曾帮助释放出企业的权力,那么它同样可以被重新塑造,让这种权力不只服务于少数镀金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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